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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2 律法是承受應許者的監護人 三15~29
  1. 弟兄們,我照著人的常話說,即使是人的約,若已經立定了,就沒有人可以廢棄,或加增的。
  2. 應許原是向亞伯拉罕和他後裔說的。並不是說,”和眾後裔,”像是指著許多人,乃是說,”和你那後裔,”指著一個人,就是基督。
  3. 而且我這樣說,神豫先所立定的約,不能被那四百三十年以後纔有的律法廢掉,以致使應許失效。
  4. 因為承受產業若是本於律法,就不再本於應許;但神已經藉著應許,將產業恩賜亞伯拉罕。
  5. 這樣,律法是為甚麼有的?乃是因過犯添上的,直等那蒙應許的後裔來到;並且是藉天使經中保之手設立的。
  6. 但中保不是一面的,神卻是一位。
  7. 這樣,律法是與神的應許相反麼?絕對不是!因為若曾賜給一個能賜生命的律法,義就真是本於律法了。
  8. 但聖經把眾人都圈在罪裡,好叫那以信耶穌基督為本的應許,可以賜給那些信的人。
  9. 但信仰還未來到以先,我們是被看守在律法之下,被圈住好歸於那要顯示的信仰。
  10. 這樣,律法成了我們的兒童導師,帶我們歸於基督,好使我們本於信得稱義。
  11. 但信仰既然來到,我們就不再在兒童導師的手下了,
  12. 因為你們眾人藉著相信基督耶穌,都是神的兒子。
  13. 你們凡浸入基督的,都已經穿上了基督。
  14. 沒有猶太人或希利尼人,沒有為奴的或自主的,也沒有男和女,因為你們眾人在基督耶穌裡,都是一了。
  15. 你們既屬於基督,就是亞伯拉罕的後裔,是照著應許為後嗣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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